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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教育專業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11
十一、勞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將其自人才資料庫移除:
  (一)經本人表達無意願列入人才資料庫。
  (二)有第五點各款所定情形。
  (三)喪失第三點或第四點各款所定資格。
      勞教人員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應主動通知本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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