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工會未依所報申請及經費預算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結報者,本部得 撤銷或廢止當年度補助經費之一部、全部,或列為下一年度本部補 助審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者,停止各項補助一年至三年。 本部得採實地訪查或電話抽查等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參加導覽或經 費支用單據保管情形。受補助工會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查對 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