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十一、分署應規範並輔導訓練單位配合本署職前訓練資訊系統,辦理訓練 資訊管理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