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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三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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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參加一百十三年全
      國模範勞工選拔。
      違反前項規定者,取消其參選資格;其已當選為一百十三年全國模
      範勞工者,撤銷其當選資格,追繳其已領之獎勵,並通知其推薦單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