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參加一百十三年全 國模範勞工選拔。 違反前項規定者,取消其參選資格;其已當選為一百十三年全國模 範勞工者,撤銷其當選資格,追繳其已領之獎勵,並通知其推薦單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