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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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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婦女完成自主訓練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
      介或自行就業者,得於就業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申請自主訓練獎
      勵之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二次自主訓練獎勵一萬元
      。
      婦女領取自主訓練獎勵金額,每人最高發給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