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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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生效。
11
十一、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
      之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晉薪點一級。
  (二)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三)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降薪點一級;連續二
        年考列丙等者,不予續聘。
  (四)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同年度內以晉薪點一級為限。但當年度經遴用為聘用專員者,不在
      此限。
      晉薪已達該職級最高薪點者,續聘時不再晉薪,並於次年度取得高
      一職級之聘用資格;降薪已達該職級最低薪點者,次年度調降為升
      任前薪點。
      職級晉升時,如原薪點高於或等於所任職級最低薪點,以原薪點進
      用。
      於當年度二月至十二月間,職級晉升且調升薪點者,次年度之年度
      服務績效等次,考列甲等者,不再晉薪。
      任職未滿一年者,得比照第一項辦理考核,不列入薪點晉級或降級
      之年資計算。
      第一項考列優等人員應於考核紀錄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明
      備查;考列丁等人員應於考核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考核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單
      位主管及首長進行考核,並決定當年度評列續聘人員與不予續聘人
      員之名單、職級、薪點、考核等次及獎懲。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一、依現行調薪規定,本計畫進用人員需符合連續二年年終考核甲等,或三年內之二
    年考列甲等始得晉薪,為加速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之整體晉升速度,促進實質
    薪資成長,調整為年度考核甲等者即可晉薪,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後段
    有關考列甲等人員之晉薪限制規定,及刪除第三款後段有關乙等人員降薪點及不
    續聘之規定。
二、配合第一項各款修正,調整該項款次。
三、配合修正規定第九點,因職級合併,酌刪第二項、第三項有關職級用字。
四、配合修正規定第九點,因職級合併,已無比率限制,爰刪除現行第四項規定。
五、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考量不同職級間部分薪點級距重疊,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十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爰新增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明定人員晉升時
    ,原薪點高於或等於所任職級最低薪點時之敘薪規定,並規範次年度年終考核能
    否作為晉薪之用規定。
六、第六項文字修正。
七、第七項及第八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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