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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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現行調薪規定,本計畫進用人員需符合連續二年年終考核甲等,或三年內之二
年考列甲等始得晉薪,為加速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之整體晉升速度,促進實質
薪資成長,調整為年度考核甲等者即可晉薪,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後段
有關考列甲等人員之晉薪限制規定,及刪除第三款後段有關乙等人員降薪點及不
續聘之規定。
二、配合第一項各款修正,調整該項款次。
三、配合修正規定第九點,因職級合併,酌刪第二項、第三項有關職級用字。
四、配合修正規定第九點,因職級合併,已無比率限制,爰刪除現行第四項規定。
五、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考量不同職級間部分薪點級距重疊,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十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爰新增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明定人員晉升時
,原薪點高於或等於所任職級最低薪點時之敘薪規定,並規範次年度年終考核能
否作為晉薪之用規定。
六、第六項文字修正。
七、第七項及第八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