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
之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優等:經考核達九十分以上者;晉薪點一級。
(二)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甲等
者或連續三年中二年考列甲等,一年考列乙等者,晉薪點一級。
(三)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乙等者
,降薪點一級;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者,不予續聘。
(四)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降薪點一級;連續二
年考列丙等者,不予續聘。
(五)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同年度內以晉升一職級或晉薪點一級為限。但當年度經遴用為聘用
專員者,不在此限。
晉薪已達該職級最高薪點者,續聘時不再晉薪,並於次年度取得高
一職級之聘用資格;降薪已達該職級最低薪點者,次年度調降為升
任前職級之最高薪點。
調降職級人員應於第九點所定各職級比率內,優先調列職級缺額;
該職級當年度無缺額者,仍應調降之,不受第九點聘用比率限制,
並於日後依聘用員額調整。
任職未滿一年者,得比照第一項辦理考核。但不列入薪點晉級或降
級之年資計算。
第一項考列優等人員應於考核紀錄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明
備查;考列丁等人員應於考核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考核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單
位主管及首長進行考核,並決定當年度評列續聘人員與不予續聘人
員之名單、職級、薪點、考核等次及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