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於該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 料及紀錄。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審議會議屬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應不予提供,惟鑒於最低工資之審議攸關勞資權益甚鉅,為使各界得透過 相關管道瞭解最低工資審議情形,爰定明供審議會議所用資料及紀錄之公開期間及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