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分署應依下列指標辦理審查:
(一)組織承載能力評估:
1.提案單位組織之架構及成員工作職掌與申請計畫內容是否相當
。
2.曾執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成效。
(二)計畫屬性評估:
1.所提計畫之服務對象為本計畫所定之服務對象。
2.所提計畫具有直接或間接就業促進之效益。
(三)計畫內容評估:
1.所提計畫有創新服務內容。
2.所提計畫具備協助中高齡者、高齡者、銀髮族等議題。
3.所提計畫之預期效益具體量化。
4.所提計畫有助中高齡及高齡退休者再就業。
5.所提計畫有助推廣漸進式或延長退休,促進人力再運用。
6.所提計畫有助高齡者進行退休前準備、退休後生涯規劃、職業
能力維持及促進。
7.所提計畫有助開發工作機會,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參與
。
8.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政府部門或民間單位之資源或經費,但不得
重複申請。
(四)計畫經費評估:
1.每一單位限提一案。但提案單位之組織規模及執行計畫,經分
署評估具承載能力者,不在此限。
2.每案原則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其中提案申請
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之項目,每場活動最高補助二十
萬元。
3.每案單一項目最高補助金額,應依第九點附表三規定辦理。但
提案單位所申請計畫之辦理內容有特殊需求者,最高得以該項
目原規定金額之二倍核發補助。
4.提案單位進用工作人員及兼職人員,應優先僱用合適之中高齡
者及高齡者,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
保險等相關保險;提案辦理相關活動者,併應投保公共意外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