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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注意事項:
  (一)辦理或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有關我國名稱或會
        籍之處理,應依外交部規定,不得有損我國國格。
  (二)經本部補助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者,受補助單位須
        在會場或印刷品中(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等)揭示載明
        本部補助。但因特殊情形無法揭示者,得經本部同意改以其他適
        當方式處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及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之支用
        單據、照片、會議資料及出席人員簽到等相關資料,應由相關人
        員核章,並以專案方式保存五年以上,作為本部稽核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