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就業獎勵,依下列基準核發,每人最高發給二次: (一)全時工作者,每次新臺幣(下同)三萬元。 (二)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次一萬五千元。 勞工於受僱期間每滿九十日後,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者,於該受僱 期間內任一個月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基準發給 。 領取就業獎勵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仍得依 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但每人累計領取就業獎勵次數,不得逾第一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