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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壯世代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訂定)
11
十一、壯世代就業獎勵,依下列基準核發,每人最高發給二次:
  (一)全時工作者,每次新臺幣(下同)三萬元。
  (二)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次一萬五千元。
      壯世代勞工於受僱期間每滿九十日後,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者,於
      該受僱期間內任一個月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基
      準發給。
      領取壯世代就業獎勵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仍得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但每人累計領取壯世代就業獎勵次數
      ,不得逾第一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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