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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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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九點勞工連續受僱同一雇主,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得
      向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受僱期間就業獎勵,並應檢附下
      列文件:
  (一)就業獎勵申請書(如附表一)及領取收據(如附表二)。
  (二)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工資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
  (六)其他經主辦機關規定之文件。
      勞工受僱未滿三個月或六個月者,按受僱期間月數比例,請領就業
      獎勵。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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