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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8 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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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競賽規則:
  (一)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競賽規
        則及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
        規範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二)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勵
        ,並按成績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