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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補助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受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
  (二)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
        度確實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因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畫不能
        配合實際需要,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必要者,應
        詳述理由,並報經職安署同意後始得變更。
  (三)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辦理經費報結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
        財務、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扣繳之事宜。
  (四)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執行本計畫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其所衍生之利息或其他收入得免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