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補助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受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 (二)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 度確實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因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畫不能 配合實際需要,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必要者,應 詳述理由,並報經職安署同意後始得變更。 (三)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辦理經費報結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 財務、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扣繳之事宜。 (四)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執行本計畫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其所衍生之利息或其他收入得免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