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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前點所定獎項之獎勵措施如下:
  (一)特優獎:
        1.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分組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或等值獎勵。
        3.本部補助辦理各項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計畫經費,除原受
          分配之補助比率外,得於次一年度向本部申請各增加百分之五
          之補助比率,並於核定補助當年度執行完畢。
  (二)優等獎: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最高得嘉獎二次。
  (三)進步獎: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最高得嘉獎一次。
  (四)創新獎:
        1.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分組第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或等值獎勵。
      本部依考核結果公開表揚,並以適當方式公告及函送各地方政府列
      為相關人員年終考績之參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一、配合第八點地方政府分組與資源差異性並鼓勵探索新方法及業務創新,參酌行政
    院一百十三年七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一一三四○○一三一五號函修正「跨主管機
    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支給條件第一項規定,核發獎
    金或等值獎勵獲獎團體數占參賽團體數之比例應在百分三十以下,本計畫可核發
    獎金名額由四名調整為六名,故增加創新獎核發獎金名額二名。
二、依過往經驗,三組地方政府雖都有考核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者,但因現行規定依
    分數排序至多三名可榮獲特優獎及十萬元獎金,多由資源豐富之直轄市政府獲得
    ,考量各地方政府資源差異大,多有地方政府建議獎金採三組平均分配,對其在
    資源有限之下推展業務較具鼓勵意義,故特優獎前三名之獎金改發給各分組第一
    名,另創新獎比照特優獎獎勵及獎金發給各組第一名,以及相關人員最高得由嘉
    獎一次改為記功一次,故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
三、本計畫辦理地方政府業務輔導及觀摩研習之分工,改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
    分署辦理,故修正第二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