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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審議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11
十一、本會幕僚單位收到提案後,應辦理下列事項之審查:
  (一)提案內容是否符合第二點審議範圍。
  (二)提案單位(人)是否符合提案資格。
  (三)提案內容是否完整載明前點所列事項。
      提案內容不符前點規定或提案內容不完整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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