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會幕僚單位收到提案後,應辦理下列事項之審查: (一)提案內容是否符合第二點審議範圍。 (二)提案單位(人)是否符合提案資格。 (三)提案內容是否完整載明前點所列事項。 提案內容不符前點規定或提案內容不完整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