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參與本計畫及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未按核定計畫辦理。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經查核有缺失,複查時仍未改善。 (四)不實申領,經查屬實。 (五)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