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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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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勞工依前點申請參加本計畫,分署應於收受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
      查及核定。
      勞工未通過審查,分署應予退件;勞工得於修正後重行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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