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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第 11 條
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推介其至民間團體上工,由主管機關依每小時最低工資,按月發給上
工津貼,且每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金額。
民間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地上工計畫,經審查核定後,補助其進用前
項人員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一、為協助失業勞工安定經濟生活,擴大民間團體提供在地上工機會。
二、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民間團體上工,並依規定按月發給上工津貼
    ,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三、協助措施係由民間團體申請計畫,提供短期上工機會予失業勞工,並補助民間團
    體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爰訂定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