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推介其至民間團體上工,由主管機關依每小時最低工資,按月發給上 工津貼,且每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金額。 民間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地上工計畫,經審查核定後,補助其進用前 項人員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
一、為協助失業勞工安定經濟生活,擴大民間團體提供在地上工機會。 二、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民間團體上工,並依規定按月發給上工津貼 ,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三、協助措施係由民間團體申請計畫,提供短期上工機會予失業勞工,並補助民間團 體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爰訂定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