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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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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八點職場導師應為雇主所屬員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參訓學員直屬主管。
  (二)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
  (三)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職場導師以指導一名參訓學員為原則,最多以十名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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