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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友善職場育嬰留職停薪獎勵雇主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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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保局不予發給本獎勵;已發給者,經撤銷或
      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領取或溢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