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前點參加其他單位訓練課程之勞工,至遲應於開課十四日前向分署 提送訓練計畫申請書,經分署審核通過後,於訓練課程結訓日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審核分署申請培訓補助: (一)培訓補助申請書。 (二)分署核定訓練計畫文件。 (三)結訓證書或證明影本。 (四)訓練費用繳費單據正本。 (五)個人金融帳戶文件影本。 (六)培訓補助領據。 分署就前項訓練計畫及培訓補助之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