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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服務從業人員就業支持及能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11
十一、前點參加其他單位訓練課程之勞工,至遲應於開課十四日前向分署
      提送訓練計畫申請書,經分署審核通過後,於訓練課程結訓日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審核分署申請培訓補助:
  (一)培訓補助申請書。
  (二)分署核定訓練計畫文件。
  (三)結訓證書或證明影本。
  (四)訓練費用繳費單據正本。
  (五)個人金融帳戶文件影本。
  (六)培訓補助領據。
      分署就前項訓練計畫及培訓補助之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勞工。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