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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得獎單位由本部核定後公布,各獲獎單位配合事項如下:
  (一)本部辦理推廣宣導、經驗分享會或研討會得邀請分享優良事蹟,
        另經徵求獲獎單位同意後,得辦理單位參訪,以擴散標竿經驗。
  (二)本部得使用獲獎單位參選獎勵之相關資料進行宣導及行銷。
  (三)本部得使用獲獎單位提供之照片、設計圖、說明文字、錄影等相
        關資料,並同意重製、公開展示、編輯、利用或散布,以利推廣
        宣傳相關活動。
  (四)獲獎者得參加本部辦理與所獲獎勵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