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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第 11 條
雇主於接獲第八條第一項申訴時,應於受理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依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