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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1-1 條
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
設計,並維持其性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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