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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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10 條
雇主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貯存處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用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具。
二、具有腐蝕性之毒性氣體,應充分換氣,保持通風良好。
三、不得在腐蝕化學藥品或煙囟附近貯藏。
四、預防異物之混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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