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劃分 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或與其 同等之標準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有不一致者, 以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規定為準。
一、本條新增。 二、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之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分類等,應依 國家標準三三七六系列、國際標準 IEC 六○○七九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辦理。
一、國家標準 CNS3376 系列係源自國際標準 IEC60079 系列,然兩標準修正版次無 法同步致部分內容存有版次內容歧異情事,衍生遵循困擾情形,爰增列第二項規 定,以避免執行爭議。 二、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