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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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10 條
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劃分
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或與其
同等之標準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有不一致者,
以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規定為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之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分類等,應依
    國家標準三三七六系列、國際標準 IEC  六○○七九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辦理。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一、國家標準 CNS3376  系列係源自國際標準 IEC60079 系列,然兩標準修正版次無
    法同步致部分內容存有版次內容歧異情事,衍生遵循困擾情形,爰增列第二項規
    定,以避免執行爭議。
二、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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