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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11 條
雇主使用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鋼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打樁及拔樁作業時,其捲揚裝置之鋼纜在捲胴上至少應保留二卷以上
    。
二、應使用夾鉗、鋼索夾等確實固定於捲揚裝置之捲胴。
三、捲揚鋼纜與落錘或樁錘等之套結,應使用夾鉗或鋼索夾等確實固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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