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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112 條
以第二種供應設備供應液化石油氣時,其設置準用第六十七條、第一百零
五條至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六條、第
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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