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斷機械之安全裝置,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號碼。 二、製造者名稱。 三、製造年月。 四、適用之剪斷機械種類。 五、適用之剪斷機械之剪斷厚度,以毫米表示。 六、適用之剪斷機械之刀具長度,以毫米表示。 七、光電式安全裝置:有效距離,指投光器與受光器之機能可有效作用之 距離限度,以毫米表示。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移列。 三、規範剪斷機械安全裝置之標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