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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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13 條
剪斷機械之安全裝置,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號碼。
二、製造者名稱。
三、製造年月。
四、適用之剪斷機械種類。
五、適用之剪斷機械之剪斷厚度,以毫米表示。
六、適用之剪斷機械之刀具長度,以毫米表示。
七、光電式安全裝置:有效距離,指投光器與受光器之機能可有效作用之
    距離限度,以毫米表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移列。
三、規範剪斷機械安全裝置之標示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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