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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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左列修正為下列;當地檢查機構修正為檢查機構;刪除贅字「者」。
二、增列第一項第五款,最高使用壓力係於設計製造階段依構造及材質等所計算之客
觀數值,非可任意變更或任由主觀認定,惟使用者因故需提升最高使用壓力時,
應予重新核算強度計算書、安全裝置容量等,爰列入重新檢查管制。
三、增列第一項第六款,壓力容器之內容物如有變更,涉及內容物之化性及物性,影
響其反應性、相容性、毒性、可燃性、沸點、蒸發量等,故非可任意變更,爰列
入重新檢查管制。
四、增列第二項,規範如因變更內容物致第一種壓力容器變更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
處理方式。
五、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