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車輛機械應有足夠之馬力及強度,承受其規定之荷重;並應裝置 名牌或相等之標示指出空重、載重、額定荷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