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推刨床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額定功率或額定電流。 四、額定電壓。 五、無負荷回轉速率。 六、有效刨削寬度。 七、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標示適用之手推刨床之有效刨削寬度。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第八十五條第三款移列。 三、規範手推刨床之標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