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盤鋸,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額定功率或額定電流。 四、額定電壓。 五、無負荷回轉速率;具有變速機構之圓盤鋸者,為其變速階段之無負荷 回轉速率。 六、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範圍及圓鋸軸之旋轉方向;具有變速機構之圓盤 鋸者,為其變速階段可使用之圓鋸片直徑範圍、種類及圓鋸軸旋轉方 向。 七、撐縫片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厚度範圍及標準鋸台位置。 八、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其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範圍及用途。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第八十五條第四款移列。 三、規範圓盤鋸之標示事項。
一、為預防操作者遭受圓盤鋸片之鋸齒切割危害,經參考國家標準 CNS 62841-2-5 第 8.3 節規定,修正第六款所定圓鋸片旋轉方向之標示。 二、第八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