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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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16 條
圓盤鋸,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額定功率或額定電流。
四、額定電壓。
五、無負荷回轉速率;具有變速機構之圓盤鋸者,為其變速階段之無負荷
    回轉速率。
六、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範圍及圓鋸軸之旋轉方向;具有變速機構之圓盤
    鋸者,為其變速階段可使用之圓鋸片直徑範圍、種類及圓鋸軸旋轉方
    向。
七、撐縫片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厚度範圍及標準鋸台位置。
八、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其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範圍及用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第八十五條第四款移列。
三、規範圓盤鋸之標示事項。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一、為預防操作者遭受圓盤鋸片之鋸齒切割危害,經參考國家標準 CNS 62841-2-5
    第 8.3  節規定,修正第六款所定圓鋸片旋轉方向之標示。
二、第八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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