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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17 條
雇主對於以蒸氣或壓縮空氣為動力之基樁等施工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為防止落錘動作致蒸氣或空氣軟管與落錘接觸部份之破損或脫落,應
    使該等軟管固定於落錘接觸部分以外之處所。
二、應將遮斷蒸氣或空氣之裝置,設置於落錘操作者易於操作之位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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