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高機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份。 三、製造號碼。 四、最大荷重。 五、容許荷重:指依堆高機之構造、材質及貨叉等裝載貨物之重心位置, 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第八十五條第五款移列。 三、規範堆高機之標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