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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18 條
研磨機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額定電壓。
四、無負荷回轉速率。
五、適用之研磨輪之直徑、厚度及孔徑。
六、研磨輪之回轉方向。
七、護罩標示適用之研磨輪之最高使用周速度、厚度、直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第八十五條第六款移列。
三、規範研磨機之標示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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