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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實施計畫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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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訓意願調查:
   (一) 義務役官兵及不具第五點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志願役上校以下
        軍官、士官、士兵,退伍前三個月內做意願調查,並於退伍後輔
        導接受訓練。
   (二) 為輔導退伍後有學習就業專長意願之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荐訓單
        位得先作參加職業訓練意願調查 (格式如附件二) ,將意願調查
        所得資料,依參訓意願分送各職訓中心,俾規劃安排適當訓練班
        次,並於志願參加訓練者離營前告知其參加訓練之職訓中心名稱
        、訓練職類及開訓日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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