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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2 條
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職業訓練局因兼具幕僚單位及附屬機關性質,其涉及政策性之業務,宜以內政部名義
行之,至例行或授權事項自得逕由該局行文,俾便於領導與執行,發揮行政效率。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比照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之
    立法體例修正之。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之增訂,將「第五條至第九條」修正為「第五條至第十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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