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等職業訓練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三等職業訓練中心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任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分等規定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
一、職稱及員額均未修正。 二、各職稱之職務列等,係依照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官等與職等並列方式,並參照職 務列等表規定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