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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2 條
一、二等職業訓練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三等職業訓練中心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任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
分等規定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
民國 78 年 12 月 29 日
一、職稱及員額均未修正。
二、各職稱之職務列等,係依照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官等與職等並列方式,並參照職    務列等表規定修正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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