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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印製、稽催、查詢及管理事項。
三、檔案之分類、管理事項。
四、工程、財物、勞務等之採購、驗收、管理事項。
五、辦公場所之營繕、維護、環境清潔管理事項。
六、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油料管理及保養維修事項。
七、司機、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事項。
八、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報廢及辦公用品之領發、保管事項。
九、經費之出納、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員工薪餉之發放事項。
十、局務會議之記錄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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