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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2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執行本中心研考工作。
三、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六、協助督導重要工作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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