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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2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所長、副所長差假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七、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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