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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12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及專家
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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