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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12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為企業工會之發
起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雖本法第十四條明定工會章程另有規定者,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得加
    入企業工會,惟工會於連署發起之時尚未有章程,且為避免雇主及早以多數之主
    管人員籌組工會,使工會無法代表勞工發聲,故規範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
    人員不得為連署發起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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