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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12 條
會務工作人員到職離職日期,均以主辦人員簽章之到職離職通知單所記載
者為準,如其記載不實或主計出納人員違反規定,致工會蒙受損失者應予
查明責任,責令失職人員賠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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