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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第 12 條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
員查核,有不合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勞動檢查法第三條第一款之用語,爰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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