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 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二十日。
一、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工資、退休 金及資遣費,爰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二、另墊償項目增加退休金及資遣費,為確認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未獲清償之金額、 平均工資及工作年資等資料,須調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給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 費等相關文件,爰將核辦時限延長為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