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收支之預算及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機關業務職掌調整,本基金之監理業務移由勞動部辦理, 且參酌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規定,規範辦理預算及決算應依有關法令(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 相關法令)辦理,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