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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廢止)
第 12 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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