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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12 條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
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
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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