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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第 12 條
審議會開會時,審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表,如不克親自出席,
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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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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